(2017)黑0129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1560号原告:程某女,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陈某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无财产、无存款、无债务;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名女孩均已成年,因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于2015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程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证据A2.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孩均已成年。证据A3.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外出两年,无法联系。本院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经开庭审理,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名女孩均已成年,因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于2015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证据及原告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5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已达二年之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新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