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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元市剑阁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费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110号广元市剑阁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费春山: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剑阁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费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费春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剑阁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10025.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费春山在剑阁县成教中心应领取的工资收入予以扣划至本院案款专户,现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案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6)川082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