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来安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来安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来安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街道(原相官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1122000017629。法定代表人雷正发。被执行人叶国强,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雷如香,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来安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玉快、李言、赵金明、高道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来安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的银行存款1040352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来安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应得收入104035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