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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戴慰民、丘洪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慰民,丘洪安,龙岩泓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慰民,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丛庆珠、闫俊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丘洪安,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泓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景阳小区11号楼2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507856-3。法定代表人:杨文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戴慰民与被执行人丘洪安、龙岩泓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935,808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5年10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丘洪安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218号(水韵华都)1幢3层301室房产。因该房产于2016年9月26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并成交,本院已向上杭县人民法院发函参与该房产拍卖款的分配。本案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核实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清偿。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跃进审 判 员 林发富审 判 员 连征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邹 晖书 记 员 魏闽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