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严先友、简克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先友,简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严先友,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丹棱县。被执行人:简克全,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严先友与简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从相关部门反馈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简克全在双桥镇龙埂村中隆场镇(号)(简克全)(附号)有房屋。2017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对该房屋予以了查封,但该房屋的首封法院系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严先友待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处理时参与分配即可。2017年10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简克全无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屋的查封、处理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严先友,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简克全房屋处理时重新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先友未受偿的借款本金为55000元及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为7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芳审判员 王志忠陪审员 邱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