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袁月琴与乌鲁木齐建新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寻志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月琴,乌鲁木齐建新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寻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063号申请执行人:袁月琴,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建新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寻志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寻志杰,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建新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袁月琴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建新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寻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4796号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款项合计1292759.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7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袁月琴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建新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寻志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寻志杰承诺于2017年12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50000元,剩余案款用**小区*号楼*单元**房屋抵给申请人,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袁月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月琴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建新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寻志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479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