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孝感金隆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好立客湖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金隆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好立客湖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孝感金隆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幼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好立客湖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立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金隆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好立客湖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好立客湖北食品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孝感金隆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好立客湖北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鲁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