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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敖永忠,赵咏梅,罗清云,肖红萍,付建文,易会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2362677E。负责人:葛宇飞,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八楼,组织机构代码:55351987-3。法定代表人:敖永忠。被执行人: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金陵西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72393894-0。法定代表人:林绍文。被执行人:敖永忠,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赵咏梅,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罗清云,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肖红萍,女,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付建文,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易会连,女,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99946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9月23日,利息、罚息、复利等共为1006481.24元;从2016年9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违约金40000元和律师费4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敖永忠、罗清云、付建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赵咏梅、肖红萍、易会连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敖永忠、赵咏梅、罗清云、肖红萍、付建文、易会连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44570元、执行费48020元(暂计)。现八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敖永忠、赵咏梅、罗清云、肖红萍、付建文、易会连银行存款4143032.94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敖永忠、赵咏梅、罗清云、肖红萍、付建文、易会连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