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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斌与被告徐晓华、肖福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徐晓华,肖福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959号原告:李斌,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女,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肖福泉,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炜,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蓬越,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斌与被告徐晓华、肖福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岩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