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辛集市花羽开丝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集市花羽开丝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催25号申请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住所地:辛集市小辛庄乡小章村。组织机构代码:L6621889-X负责人:李良军,厂长。委托代理人:管言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20XXX51/2387XXX9、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收款人为青岛冠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敬峰审判员 刘亚平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