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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辛集市花羽开丝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集市花羽开丝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催25号申请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住所地:辛集市小辛庄乡小章村。组织机构代码:L6621889-X负责人:李良军,厂长。委托代理人:管言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20XXX51/2387XXX9、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收款人为青岛冠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辛集市花羽开丝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敬峰审判员  刘亚平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