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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244钱春与杨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春,杨俊,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钱春,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杨俊,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杨华,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钱春与杨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7)苏12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7)苏12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7)苏12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