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244钱春与杨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春,杨俊,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钱春,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杨俊,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杨华,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钱春与杨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7)苏12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7)苏12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7)苏12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