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思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思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738号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52734x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施艳飞,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思赟,女,现住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仙,女,现住景洪市。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思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匡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