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翼飞、尚三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翼飞,尚三卫,何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20号申请人张翼飞,男,200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法定代理人张青海,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尚三卫,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何玉龙,男,200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三卫驾驶的豫A×××××号微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马晓玉以自己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张翼飞等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尚三卫驾驶的豫A×××××号微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尚三卫驾驶的豫A×××××号微型面包车一辆(该车属肇事汽车);二、查封担保人马晓玉以自己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上述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翼飞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留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建军书 记 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