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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4935胡连梅与扬州市凯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梅,扬州市凯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935号原告:胡连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斌,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凯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临泽镇周巷工业集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清,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曼,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连梅与被告扬州市凯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连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连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计6660元,由原告胡连梅负担。审判��刘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