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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1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露、梁本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露,梁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露,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梁本华,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黄露与梁本华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本华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本华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至本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