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露、梁本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露,梁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露,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梁本华,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黄露与梁本华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本华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本华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至本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