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31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姜某某,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