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31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姜某某,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