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4079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琦,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女。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脑汇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被告百脑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进行庭外和解,最终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华易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百脑汇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编号为XXXXXXXXX等4幅摄影作品;2.百脑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6,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即律师费3,000元)。3.百脑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汉华易美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图片已不存在,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美国GettyImages公司(以下简称盖帝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自2002年起成为国际奥委会指定图片合作商。汉华易美公司经盖帝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百脑汇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新浪官方微博账户“百脑汇常州店”“百脑汇成都店”(以下简称涉案微博账户)上使用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4幅摄影作品(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汉华易美公司发函告知,百脑汇公司仍未积极处理,且涉案微博账户拥有众多粉丝,具有随时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危害性。故汉华易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百脑汇公司辩称:1.涉案微博账户虽以其名义注册认证,但由其所属集团下的其他关联公司实际运营,微博内容也与其无关;2.被诉侵权图片系网络中搜索而得,并无侵害汉华易美公司权利的故意;3.被诉侵权行为侵害程度并不严重,未给汉华易美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即使存在损失,汉华易美公司请求的赔偿金额也过高。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2016年8月13日,盖帝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盖帝公司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的终极拥有权,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该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自2016年8月13日起,盖帝公司已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其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汉华易美公司www.vcg.com等互联网站上;在中国境内,唯有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上述《授权确认书》的附件A中列明有Moment、Iconica等图片品牌。审理中,使用本院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进行勘验,www.gettyimages.ca网站中载有涉案图片,图片上均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并附有详细信息,涉案图片分属Moment和Iconica品牌。可信时间戳认证文件显示,2012年3月13日、5月24日、7月12日新浪微博账户“百脑汇常州店”发布的3条微博、2015年2月6日新浪微博账户“百脑汇成都店”发布的1条微博中共计刊载了4张被诉侵权图片。上述微博账户认证主体均为百脑汇公司,粉丝数量分别为5,106和63,727。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基本相同。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在对象选择、构图设计、拍摄角度、光线处理、表达内容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摄影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盖帝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公司,中国与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盖帝公司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涉案图片刊载于www.gettyimages.ca等网站,标有“gettyimages”水印,在百脑汇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盖帝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汉华易美公司经盖帝公司授权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著作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如前所述,涉案微博账户中刊载的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百脑汇公司作为涉案微博账户的认证主体,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在网络中刊载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脑汇公司辩称涉案微博账户系案外人实际运营,但既未明确案外人主体身份,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汉华易美公司撤回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百脑汇公司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鉴于汉华易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百脑汇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侵权情节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到其确实委托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据律师收费的相关标准、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本案案情的疑难复杂程度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元,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