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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申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林青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青海鑫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林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青海鑫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曹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2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林青,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负责人:薛尚平,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青海鑫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宋林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张冬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曹吉,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再审申请人宋林青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通支行、原审被告青海鑫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曹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宋林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祝文甲审判员  张语芯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智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