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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晶莹与宝清县宏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晶莹,宝清县宏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晶莹,女。被执行人宝清县宏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王铁君,男。本院在执行周晶莹与宝清县宏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王铁君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园XX号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金新字第**号;面积151.62㎡)。该房屋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最后流拍价为907412元,申请执行人以该价格接受该房屋以物抵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0000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