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5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某、宋某追偿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项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项某,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宋某,住安徽省合肥市。买受人:胡某,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某、宋某追偿权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委托安徽省盛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项某名下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的房产[建筑面积为554.57平方米,含证载建筑面积445.25平方米(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霍字第201***号)和无证房产面积109.32平方米]及附着该房产的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1)第***号]。2017年9月30日,买受人胡某以2072000元的出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霍山县衡山镇证号为房地权证霍字第201***号的房产(建筑面积445.25平方米)和无证房产(建筑面积109.32平方米)及土地证号为(2011)第***号的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胡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某时起转移。二、对上述己办理房地权证的房产,买受人胡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无证房产如需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由登记机构予以审核;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由登记机构在买受人胡某完善登记条件后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