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俊宏、荆州市天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俊宏,荆州市天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督14号申请人:谢俊宏,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被申请人:荆州市天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朱河镇工业大道建设村头。法定代表人:李良坤。申请人谢俊宏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天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日发出(2017)鄂1023民督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荆州市天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本院在发出支付令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7)鄂1023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63元,由申请人谢俊宏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