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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计海姣、李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海姣,李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计海姣,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李丽君,女,1946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计海姣与李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桂0203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丽君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雒容新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桂房证字第NO2××××6),以及案外人计小明、孔凤莲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小区×栋2单元602室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李丽君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7)桂0203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丽君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雒容新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桂房证字第NO2××××6)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以(2017)桂0203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对案外人计小明、孔凤莲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小区×栋2单元6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祥兵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