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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许正明与淮南市市政管理处、淮南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明,淮南市市政管理处,淮南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416号原告:许正明,男,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理工大学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1733H。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宝,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柏园小区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935457(1-1)。法定代表人:丁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勋鹏,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镇社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MBOT24252U。主要负责人:陈方敬,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正明与被告淮南市市政管理处、淮南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许正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正明负担。审 判 长  孙金鹏代理审判员  司小青人民陪审员  柏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