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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敬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敬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574号原告:程敬卫,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敬卫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敬卫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