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破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破2号之六申请人: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6室。负责人:董津宁,组长。2017年9月29日,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债权人会议的《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提请本院认可,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波审判员 阎晋宇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开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