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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破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破2号之六申请人: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6室。负责人:董津宁,组长。2017年9月29日,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债权人会议的《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提请本院认可,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天津工程机械经贸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波审判员  阎晋宇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开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