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95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曾德利申请执行廖发龙、刘飞、李其源、钟山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954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利,廖发龙,刘飞,李其源,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95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曾德利,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廖发龙,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刘飞,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其源,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钟山,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曾德利与廖发龙、刘飞、李其源、钟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钟山与其妻曾光美共有的坐落于隆昌市住房一套进行了查封。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曾德利与另案申请执行人杨兴良、蒋兴花、钟璐羽、隆昌县金鹅镇曾涛食品经营部、隆昌县金鹅镇冰雪威龙食品经营部,以及被执行人钟山、共有人曾光美均同意对该房屋不经过评估、拍卖,直接以708000元的价格(含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及中介费)变卖给案外人罗元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隆昌市住房一套所有权归买受人罗元顺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元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罗元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清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征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