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初13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中房砂石场与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梁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中房砂石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梁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1380号之二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中房砂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L07159172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勤勇(码头)。主要负责人:俞玉青,该砂石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6138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津,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梁敏,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中房砂石场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梁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中房砂石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中房砂石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中房砂石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中房砂石场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毛益波人民陪审员 庄幼珍人民陪审员 俞春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