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褚夫兵与王延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夫兵,王延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842号原告:褚夫兵,男,1965年6月11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被告:王延举,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原告褚夫兵与被告王延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财产保全费13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娜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褚夫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