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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褚夫兵与王延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夫兵,王延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842号原告:褚夫兵,男,1965年6月11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被告:王延举,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原告褚夫兵与被告王延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财产保全费13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娜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褚夫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