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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8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李乃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李乃光,郑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8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5151号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67681893-7。被执行人:李乃光,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郑玉凤,女,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李乃光、郑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奎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玉凤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胜利街北彩虹路东12号楼10号(证号: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12号楼9号(证号: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房产两套。现因该房产已拍卖成交,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玉凤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胜利街北彩虹路东12号楼10号(证号: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12号楼9号(证号: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张 芃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薇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