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菊花与谢思凯、樊小奎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菊花,谢思凯,樊小奎,王君,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周至县消防大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菊花,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梁志勇,陕西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思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小奎,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周至县。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北环路路灯管理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06号1幢1单元11701室。法定代表人艾登顺,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周至县消防大队。负责人任建运,该大队负责人。上诉人李菊花因与被上诉人谢思凯、樊小奎、王君、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周至县消防大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李菊花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