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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判决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毒,于2016年1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0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在桂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桂阳县巴比伦水上乐园于2012年开始营业,被告人唐某某系股东、法人代表、总经理,经营期间一直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长期存在安全隐患。2016年6月11日,桂阳县鹿峰中学学生肖嘉伟(2001年10月4日出生)在巴比伦水上乐园成人泳池潜游时,被池底回水管吸附臀部无法脱身致溺水身亡。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经营安全责任事故;郴州市巴比伦庄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唐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分两次赔偿了被害人家属6517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调解协议、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证人何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经营管理桂阳县巴比伦水上乐园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的刑期33天,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小武代理审判员  肖 容人民陪审员  曹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