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民终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运启、马金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运启,马金祜,马辉,马小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启,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祜,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辉,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妮,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李运启因与被上诉人马金祜、马辉、马小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运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