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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帮富、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帮富,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帮富,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惜琼,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美华西街。法定代表人:冯积暖。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彦,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张帮富因与被申请人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能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再审申请人张帮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莫荣炽书 记 员 赵洁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