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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某1与金某2、金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6555号原告:金某1,男,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红全,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2,女,194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金某3,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4,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金某5,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东、涂红全,被告金某2、金某3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然、闫孝丹,被告金某5、金某4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1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金宝龙于1997年4月1日报死亡,母亲陈素文于2014年2月14日报死亡。被继承人陈素文生前留下一套其一人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四村XXX号XXX室房屋。因父母均未留有遗嘱,且原告照顾被继承人多年,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要求进行法定继承并适当多分。现起诉来院要求:1、原告继承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四村XXX号XXX室房屋的1/3产权;2、案件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被告金某2、金某3辩称,1994年原告一家人从外地回到上海住在母亲这里,1999年开始原告与被继承人关系不好,从2011年起母亲由几个子女轮流照顾,并未如原告所述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系争房是动迁来的,动迁时候被告金某2出了2万元,动迁后公房转产权房的时候被告金某3出了2万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均分系争房。被告金某5辩称,动迁的时候其和父母住在一起,是捆绑在一起分的房子,且当时按照动迁组的要求实际付了4万元。因所分的动迁房住在母亲楼上,平时经常去探望照顾母亲,尽了照顾赡养的义务,故也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均分系争房。被告金某4辩称,同意原告诉请。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产权信息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金某2、金某3为证明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垫付凭证、生活费支出情况及工商银行的电汇凭证等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内容。其他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金宝龙与陈素文是原被告的父母。两人生前共同育有六个子女,其中金玲林于1971年7月30日报死亡,其余五个子女即原被告。金宝龙于1997年4月1日报死亡,陈素文于2014年3月14日报死亡。被继承人陈素文生前留下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四村XXX号XXX室的产权房。金宝龙与陈素文生前均未留有遗嘱,现原被告因上述系争房的分割意见不一,故诉至来院。本院认为,公民死亡时留有遗产,生前又未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是具体房产份额的分割。本院通过庭审调查对双方在被继承人陈素文生前所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已经了解。鉴于原告金某1与被继承人生前一起居住较长时间,客观上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倾斜,故对原告要求多分遗产予以准许,具体分割的份额还要考虑其他子女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赡养义务予以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四村XXX号XXX室的产权房屋一套由原告金某1继承24/100房产份额、被告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各自继承19/100房产份额,办理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各人按继承份额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金某1负担人民币2,736元、被告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各负担人民币2,1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