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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兰考天地饲料有限公司、房战勇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考天地饲料有限公司,房战勇,谷艳红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83号申请人:兰考天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山,董事长。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科技路南侧。被申请人:房战勇,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谷艳红,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兰考天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战勇、谷艳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考天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房战勇的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了220000元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兰考天地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房战勇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账户:62×××51)。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