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终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大安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艳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国,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志涛审 判 员 柳维敏审 判 员 张金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有芹书 记 员 邢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