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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寿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王寿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万斌,系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寿祯,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寿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0元(缓交)、执行费112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寿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王寿祯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凌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