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周生桥与周生东、张树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桥,周生东,张树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230号原告:周生桥,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收,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生东,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兰贵,沂南县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美,女,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桥与被告周生东、张树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生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生东、张树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生桥负担。审 判 长 薛俊举审 判 员 曹允国人民陪审员 徐仰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绍文书 记 员 皮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