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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周生桥与周生东、张树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桥,周生东,张树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230号原告:周生桥,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收,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生东,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兰贵,沂南县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美,女,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桥与被告周生东、张树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生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生东、张树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生桥负担。审 判 长  薛俊举审 判 员  曹允国人民陪审员  徐仰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绍文书 记 员  皮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