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初756号原告: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号楼*层*****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融泓(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事事务合伙人代表:李九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住义,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31层C1-C4、D1座。法定代表人:姚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心丹,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恒,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该分行职员。原告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告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20000万元,到期利息罚息191.541694万元;2.其对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律师费等费用由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共拖欠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贷款本金20000万元,利息1016.628333万元(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合计21016.628333万元;2017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计算至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应向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罚息100万元。三、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向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本协议全部款项(包括委托贷款利息、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罚息等)。如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分期向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还款,则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可先归还委托贷款利息、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罚息在最后一笔还款中向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四、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金额,按照1.5万元/平方米的计算方法配合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解押相应面积的房产,面积不足一套房产的,不予解押。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配合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解押全部抵押房产。五、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应按此调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此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怠于履行此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融泓嘉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房屋在此调解协议约定的债权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188.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60万元、保全担保费201915元,由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八、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黄德清审 判 员 毕宣红审 判 员 罗正华人民陪审员 楼志祥人民陪审员 王为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