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安忠娟诉孙亚琴、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忠娟,孙亚琴,陈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3084号原告:安忠娟,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孙亚琴,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告:陈立国,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原告安忠娟诉被告孙亚琴、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泽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4年8月7日,二被告在她处借款20,000元,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20‰,口头约定年底还款。到期经她多次索要无果。故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提交欠据一份,证明二被告拖欠她欠款本息。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4年8月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20‰,未约定还款时间。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有欠据为证,双方间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应积极偿还债务,其不能如此是违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亚琴、陈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忠娟欠款本金20,000元;二、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月利率20‰),自2014年8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申请费220元,由被告孙亚琴、陈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伊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