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尹跃武与李维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跃武,李维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360号之一原告:尹跃武,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福建格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尧,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耿,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跃武与被告李维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尹跃武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跃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尹跃武负担。审 判 长 高秀丽人员陪审员章建姬人民陪审员 吴进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