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安成与杨国平、芷江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医院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成,杨国平,芷江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成,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国平,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法定代表人刘小华,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民终1084号民事判决刘安成与杨国平、芷江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医院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国平、芷江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医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