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韩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韩滨,金亚,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629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行长。被执行人:韩滨,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金亚男,女,198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执行人: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399号。法定代表人:徐德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鸢飞街北侧创业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王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韩滨、金亚男、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鲁0702执4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滨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玉泉街以南、徐家村以东恒信西江月12号楼3-1102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滨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玉泉街以南、徐家村以东恒信西江月12号楼3-110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