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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阳小珍与刘金珍、杨世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小珍,刘金珍,杨世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257号原告:阳小珍,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临桂县。被告:刘金珍,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杨世炎,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阳小珍与被告刘金珍、杨世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阳小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阳小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珍、杨世炎的起诉,这是原告阳小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阳小珍负担。审判员  江恩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亦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