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阳小珍与刘金珍、杨世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小珍,刘金珍,杨世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257号原告:阳小珍,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临桂县。被告:刘金珍,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杨世炎,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阳小珍与被告刘金珍、杨世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阳小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阳小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珍、杨世炎的起诉,这是原告阳小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阳小珍负担。审判员 江恩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亦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