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沈剑生、崔宇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沈剑生,崔宇胡,沈美霞,沈秋生,喻爱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住所地湖口县三里大道上埠。法定代表人龙绪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小斌,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沈剑生,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湖口人,住本县,被告崔宇胡,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湖口人,住本县,被告沈美霞,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湖口人,住址同上,被告沈秋生,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湖口人,住本县,被告喻爱莲,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兰与被告沈剑生、崔宇胡、沈美霞、沈秋生、喻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