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323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罗玺。被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园艺路9号18A-1-5号。法定代表人:韦付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桂某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5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桂某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5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据《计重检测数据、监控记录资料单》,认定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桂B×××××于2016年6月4日在G7212三江至北海高速公路马坪收费站至G7212泉南联络线武宣至桂平段黄茆收费站之间的路段超限行驶,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该车型最大吨位3.4吨,超限率为6.1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对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上述车辆进行立案查处过程中,于2016年11月4日向车辆所有人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送达的桂某高象州路政续违通[2016]575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间,该公司未作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16年11月23日,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作出桂某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57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处以行政罚款500元。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缴交义务。2017年6月27日,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向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桂某高象州路政续催[2017]279号《催告书》。催告期满后,因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缴交义务,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柳州市富亿运输有限公司缴交行政罚款500元。本院认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依职权对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车辆桂B×××××进行查处符合相关规定,其作出的桂某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574号《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的执行效力,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桂柳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5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文革审判员 韦 祺审判员 潘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爱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