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伟与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313号原告:李伟,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二桥东路,注册号:430623600090646。经营者:贺高明,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李伟与被告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