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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伟与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313号原告:李伟,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二桥东路,注册号:430623600090646。经营者:贺高明,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李伟与被告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