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808号原告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郭义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区南街。法定代表人薛高善,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7元,减半收取6698.5元,由原告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承担6698.5元。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