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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秦向东与李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向东,李志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474号原告:秦向东,男,19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李志忠,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秦向东与被告李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秦向东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