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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钟永明与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明,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执保161号申请人:钟永明,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2088号。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维维大道1号潘塘办事处512。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永明与被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永明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永明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永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慎辉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党梦轩